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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(经营)企业的公开信

日期:2022-12-30 14:30:22 点击量:341 作者:管理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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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广大固体废物产生(经营)企业认真学习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,加强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,为全省环境风险防控做出了重要贡献。在此,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!

2022年9月21日,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《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对固体废物产生(经营)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,对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,推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。在当前高压态势下,仍有个别企业和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,铤而走险,非法倾倒、处置固体(危险)废物,破坏生态环境,威胁群众生命健康!为增强各固体废物产生(经营)企业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意识,切实履行主体责任,现将《条例》有关规定以公开信的形式予以告知,期望引起重视,自觉学法懂法守法,切莫触犯法律红线,以免影响您及单位的环境信誉和形象。

一、积极推动无废企业建设。《条例》规定,推动全域无废城市建设,鼓励、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积极推进无废园区、无废厂区、无废矿区、无废景区等建设。

二、有效解决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大问题。《条例》规定,赤泥、钛石膏、磷石膏、碱渣、氰化尾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较大的区域,设区的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存量消减计划,并实现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趋零增长;赤泥、钛石膏、磷石膏、碱渣、氰化尾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较大的单位,应当制定分阶段改进和消纳计划,并实行废物减量和以废定产措施。

三、重点消除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监管盲区。《条例》在与上位法精神保持一致的基础上,对省外固体废物转入我省作出具体规定,有效解决了“违法成本低”问题。一是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,应当对运抵的固体废物进行核实;发现固体废物的名称、数量、特性、形态等与审批内容或者备案信息不符的,接受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省外移出单位,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。二是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,应当具备主体资格和实际贮存、利用、处置能力,并明确了有关禁止性行为。三是对接受单位违反义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。根据情况将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地方政府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。

四、突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全过程防治。一是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发生重大改变事项的,应当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调整,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。二是规定从事收集、贮存、利用、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,应当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,并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。三是对实验室、机动车维修企业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防治责任作出规定。四是规定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在终止或者搬迁前,应当制定并实施污染防治工作方案,防止污染环境,并设定了法律责任。

五、实行环境违法举报高额奖励制度。《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》明确,举报非法倾倒、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,经查证属实最高奖励50万元。

2023年元旦春节将至,为保证全省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,请你们依法生产、守法经营,坚决不做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非法行为,确保社会和谐稳定。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,主动服务企业绿色发展,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,有效保障全省经济稳定增长。美好的环境来之不易,希望各固体废物产生(经营)企业负责人能一如既往地践行绿色发展理念,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,切实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,坚决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,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,谱写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贡献力量!

山东省生态环境厅

2022年12月27日


素材来源:山东省生态环境厅